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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贤新闻

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终确定-黄乐平主任接受法制周末专访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17日下午1:28 作者:义贤编辑 文章来源: 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1月6日,福建证监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山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刘长江内幕交易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最终被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冠福股份”股票,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在这宗内幕交易案中值得一提的是,刘长江获取内幕信息的渠道之一是微信,其中还包括一条撤回了的消息,但这些电子信息都被作为证据。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规定》),就明确了微信等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可作为电子证据。
随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成为各大新闻平台的热议话题。实际上,微信、微博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在法律界中并不是新鲜事物,随着网络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证据形式开始出现。
法治周末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电子证据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一并发展起来的,此次《规定》明确微信、微博信息可作为证据是对司法实践的有力回应。而从传统书面证据发展到电子证据的这些年,困难和挑战依旧存在。
网聊记录作为证据并不少见
互联网时代,微信、微博、电商平台成了人们社会活动或市场交易的重要载体,其所载信息也在诉讼中成为了证据之一。
刘长江等内幕案中,在2018年5月22日之后两三天,刘长江与钢钢网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锋口头交代了冠福股份收购上海山钢事项。
后来,刘长江与周某锋在微信上互发消息,沟通相关信息,周还让刘跟别人不要提及“这个关于并购的信息……这都是内幕信息”。随后刘长江对证券账户进行了相关交易并最终获利。
周某锋并非只向刘长江一人透露了消息。福建证监局同日公布的另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周某锋还通过微信把消息告诉了一位他手下的一位“80后”女员工任敏媛。
证监局关注了与周某锋微信语音聊天后“任敏媛”证券账户动态,最终认定任敏媛“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在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主任黄乐平博士看来,将微信、微博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其实在司法实践中早有应用,“现在很多人都通过微信联系,导致很多借贷纠纷也是通过微信证明。如果不允许用微信举证的话就意味着很多案子没有办法解决”。他强调使用电子证据用于民事诉讼已经相当常态化了,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互联网企业不断增多,在涉及互联网相关机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的诉讼中,电子证据已经逐渐成为了主要证据来源。
电子证据范围不断明确
近年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陆续出现了以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进行裁判的案例。
“自从微信、微博产生的时候就开始大量采用这方面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来使用了,只不过那时候没有突出将其列为电子证据形式。此次《规定》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黄乐平回忆,电子证据的应用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九十年代末,进入互联网时代后,电子证据就开始逐步在民事诉讼中应用,最早的典型的就是关于网站侵权、网络侵权案件。
200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主要提到了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
不久后,在死刑案件审查中“电子证据”再次出现,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九条中,列举了“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证据”。
渐渐的电子数据独立的法定地位也开始确立。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将电子数据列为独立的证据类型;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也明确指出,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上述司法解释发布两个月后,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的一起返还财务的案件,法院对于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这些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冯刚有了一个很深的感受,那就是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与作用也越来越被重视。
冯刚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案件举例:“90%以上的案子会涉及到电子证据,在知识产权的案子中很多核心的证据都是电子证据,其他传统书面的非电子证据是比较次要的证据。”在知识产权领域,随着网络的发展,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电子证据在案件方面和证据类型方面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重要程度也就越来越大。
辨别真伪有困难,专业机构保全仍最有效
相较于传统书面证据,电子证据的最大特点是可修改,且修改不易察觉。这也让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认定困难的尴尬局面。
“现在很多人会在微博上对某人发表一些辱骂言论,基于微博平台的特性,这些留言是可以被使用者所删除的。即使被辱骂的当事人及时拷贝对话页面留存取证,但是如果对方已经在平台上删除了留言的话,该当事人在到公证处做公证的时候还是会面临司法无法认可的局面。”黄乐平向法治周末记者举例说明,目前,基于某些电子证据可删除的特性,在当事人取证时还是会面临难以公证、认定的困难。
黄乐平提出,在未来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真实性的问题可能会是新的困扰。
专业研究电子证据方向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戴士剑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造成这种困扰的原因在于,电子证据呈现时内容信息与载体并不一定是统一的。传统书面证据的信息内容和载体相统一,伪造与否可以根据纸张或者笔迹来鉴定,但电子证据可以拷贝到电脑上、U盘上等,是脱离载体流动的纯信息,如果仅看内容难以判断信息是如何生成的,所以在法庭上电子证据的提交一般都会要求与载体一同提交。
冯刚也承认,电子证据仅从电子数据的信息内容上比较难判断其真伪,除公证后的电子证据外,举证人需要携带载体(一般为手机),或由第三方机构的认证。
根据冯刚审理案件的经验,并不是任何辨别真伪的方法都没有,“比如,在聊天记录中删掉或者撤回一句话都会留下痕迹,即使一方提供的证据中重要内容没有显示,但在法庭质证过程中,另一方也会提出相应的质疑”。从电子数据的发送、存储、传播或者别的环节中都是留有痕迹的,这些痕迹被发现的话还是有可能否定作假的证据的。
同时,冯刚还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区块链、时间戳在保证电子证据真实性、有效性上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区块链会记录下每一个电脑在所有节点的信息,即使信息被使用者删掉,但依旧会在其他地方有所记录。单一电脑的节点想做改动的话,在别的地方也要有一致的内容,如果不一致这个证据就是有问题的。
时间戳,就是一个法律行为在不同的时间节点上通过网络技术进行拍照。冯刚举例到:比如,我从孩子学英语的地方和他一起回家,我们可以出教室门拍一张照片,出楼门拍一张照片,上出租车拍一张照片,出租车途中拍一张照片,到小区门口拍一张照片,到家门口拍一张照片,这些照片就是不同环节中的一些事实,通过这一系列片段性的事实组合起来,就能够证明我带着孩子从学英语的地方回家的整个过程。
“数据的产生有各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有漏洞,其他环节控制得再好都没有意义了。”冯刚希望,对区块链、时间戳的认证的全环节实现统一规范、国家标准。